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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问题的答复
更新时间:2011-03-24 字体显示:【】【】【

最近,有部分离休干部家属反映,对离休干部去世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不清楚的问题。现答复如下:

《调整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》(黑人社发[2011]26)规定,从20111月起调整我省机关、事业、企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。对19377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19459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级以上(含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)人员的遗属,在保护、抢救国家财产和维护社会治安中牺牲的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70%;对193777日至19459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60%;对194593日至19499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遗属,可在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%;上述遗属是孤身一人又无其它生活来源的,还可在以上增加的基础上再增加10%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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